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一乘客将破碎的玻璃杯从车窗扔了出去,正好砸到路边行走的一位少年手上,造成手部受伤缝了七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费尽周折将肇事人找到。近日,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商。
今年6 月10 日下午6 点左右,该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一名少年放学回家途中,在顺安镇北斗山粮库处,被一辆行驶中的汽车上扔出来的玻璃杯砸伤了手,车子跑了。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询问了解到,伤者张某(14岁)与自己的妹妹(12 岁)从顺安镇往顺牌路方向行走,途经北斗山粮库附近时,一辆面包车经过此处,车里扔出一个玻璃杯,正好砸在少年的手上,导致受伤缝了7 针。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因该路面没有视频监控,无法确定车辆,民警只好通过北斗山粮库的视频监控展开调查。可是事发地点正好处于视频监控的盲区,无法锁定车辆。
民警于是进行侦查实验,小男孩以正常步速、由监控范围步行至事故地点需要50 秒。那么,在小男孩离开视频范围后50 秒内出现的车辆肇事嫌疑最大,果不其然,小男孩离开监控范围后大约40 秒左右有一辆面包车经过。民警很快锁定了一辆皖G 牌照的面包车,并联系上驾驶员张某,将其传唤至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
民警将案件向张某叙述过后,驾驶人张某告诉民警,确实有这么一回事,当时车里有一个姓戴的工友,坐在面包车的最后排,戴某刚上车时就把玻璃杯给拧碎了,一直想扔,当时他劝说先别扔,等车停下后再扔。没想到,戴某趁张某不注意的时候还是扔了,更没想到会伤到人。
11 日下午,民警联系上戴某某,戴某承认自己往窗外扔了玻璃杯,表示确实没有看到小孩,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愿意对小孩进行补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之规定,民警认定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截至记者昨天发稿时,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周顺 汤恒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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