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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伪劣卷烟数额较大 宣城法院判五人同时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10 10:31:47    浏览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牟取暴利,非法销售伪劣卷烟。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五人同时获刑。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冒充女性,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曾某某、宋某某及康某、田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假冒中华、南京、芙蓉王等品牌伪劣香烟,销售金额共计771530元。此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曾某某、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烟转售他人。后五人均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被告人邱某某销售金额为771530元、被告人王某某购买金额为2089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购买金额分别为147800元、122350元、120800元,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判决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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