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图读懂转供电新规,3月1日起将在全省实施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郭姗姗)2月25日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3月1日起,湖北将正式实施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均适用该办法。
据了解,新办法实施以后,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附:新办法全文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等规定,制定本收费公示办法。
第二条 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第四条转供电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五条 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八条转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食用偏方险丧命,南华医院多学科救治终脱险 近期,刘女士因“腹痛20余天、全身皮疹2天”就诊于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原标题:海报丨高质量发展之路怎么走,湖南突出这七个“着力点” 8月29日至30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
原标题:新闻追踪《爱在寻常人家里》林梅获“阿里巴巴公益天天正能量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9月1日消息(记者 贺立樊)1...
原标题:助力人才接续 武警湖南总队某部引导满服役期老兵“传经送宝” 擒敌拳课目教学。 手把手教技术。 努力做好传帮...
原标题:第九届湖南省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举行 湖南大众传媒职院创佳绩 红网时刻新闻8月14日讯(记者 潘锦 通讯员...
原标题:闭环监管严防“跑冒滴漏” 怀化确保惠农补贴“分厘归民” “感谢纪委和巡察干部,帮助我们追回了‘消失’7年的补偿款...